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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Jun 6, 2026 IDOPRESS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考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将受到相应处理: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或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以骗取报名资格或享受优惠政策;在综合素质评价及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取得优惠资格;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且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如果在报名阶段发现上述问题,考生将被取消报考资格;若在入学前发现,则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问题,将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毕业后被查出的,其学历、学位证书将被宣布无效,并责令收回或没收;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考生如存在第五条所述行为将被视为考试违纪;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则构成考试作弊。对于有违纪行为的考生,将取消该科目成绩;而作弊行为会导致高考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相关信息还将记录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删除或变更。此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参考。

在校学生参与高考作弊的情况,教育考试机构会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甚至可能开除学籍。具体包括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