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立有公证《赠与合同》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子,养子以“传男不传女”为由拒绝与姊妹分割遗产,公证赠与能否覆盖全部房产?男女平等继承权如何依法保障?
11月4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家事继承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胡家五姐妹与被告胡飞(化名)系姐弟关系,胡飞系胡某(父亲)、杨某(母亲)的养子。早年,胡某与杨某在宅基地上共同建成一栋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楼房。杨某晚年虑及身后财产安排,曾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将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赠与养子胡飞。
杨某离世后,姐弟几人就父母遗留房产的处置事宜进行协商。起初,四位姐姐体谅家庭实际,尊重母亲生前公证赠与的意愿;同时念及最小的妹妹尚未成家,几人商议一致,自愿将自身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让与小妹,希望以此为小妹提供一份生活依靠。
然而,弟弟胡飞固守“遗产理应由儿子继承”的旧观念,认为家中房产应归其一人所有,不认可姐姐们提出的处置方案,也拒绝配合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果,矛盾持续僵持。为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益,胡家五姐妹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父母遗留房产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家事继承纠纷。从裁判要点看,本案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厘清继承权利边界,准确区分公证赠与财产与法定继承遗产,依法落实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破除重男轻女等旧观念对法定继承权的不当干预;二是立足家事纠纷的特殊性,避免简单机械裁判,在依法保护各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考量未成家妹妹的现实生活困难,兼顾法理与情理,在化解财产纠纷的同时修复手足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