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等规定,现就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以下称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所称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二、开办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